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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纸经销合同,一场双向违约的商事纠纷

#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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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9-17 14:33:44

李华升

李华升 律师

广东国晖(南宁)律师事务所

一纸经销合同,一场双向违约的商事纠纷

 

市场经济往来之中,经销合作是十分常见的商业模式,合作双方签署书面合同,明确权利、划定义务,本是为了保障交易平稳推进。但现实里,常常出现合同订立之后,甲乙双方都未能完整恪守约定,矛盾逐步激化,最终走向法庭的局面,(2026)桂0702民初51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便是极具代表性的商事纠纷样本。

 

本案的源头,来自福河湾公司与广西天天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《2025年韵春泉产品经销合同》以及后续《补充协议》。合同约定由天天汇一方取得南宁区域的经销代理权,经销韵春泉系列饮用水产品。合同对供货品类、市场人员配置、货款押金缴纳、销售目标、奖励政策、违约责任都作出清晰约定。后续经福河湾公司同意,原合同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天天汇公司,天天汇公司承继全部合同主体地位,成为案涉经销关系的实际履行方。

 

    合作的裂痕,从产品供货环节开始显现。按照经销约定,提供15L一次性桶装水属于福河湾公司的核心合同义务。可在合同签订之时,福河湾公司并未如实告知合作方,该款产品对应的生产线还未完成设备安装,尚未投产。当天天汇公司提出供货需求之后,福河湾公司正式回函明确,该产品线无法供货。除核心产品断供之外,合同约定应当为天天汇公司的经销市场配备专属销售主管,由福河湾承担底薪社保,这一项市场支持义务,福河湾同样没有兑现。

 

多重履约瑕疵叠加,天天汇公司认为合作的基础已经崩塌。拿不到核心经销产品,缺少厂家销售团队的配套支持,经销合同想要打开南宁市场、开展产品销售的合同目的难以达成。天天汇公司据此发函沟通、催告履约,协商无果后,诉至法院,主张案涉合同构成法定解除条件,请求解除经销合同,要求福河湾公司返还剩余进货款。

 

面对本诉,福河湾公司并不认可自身构成违约,反过来提出反诉,细数天天汇公司多项违约事实。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,天天汇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缴纳20000元桶押金,同时在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支付第二笔50000元进货款,但该两笔款项天天汇公司始终没有支付。并且天天汇公司在一次订货之后,连续多月没有向福河湾公司下单采购货物,符合合同当中“连续两月未购货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”的条款。福河湾公司还提出,天天汇公司后期订货又拒收货物,属于恶意促成对方违约,认为是天天汇自身不愿继续经营,把经营失败的责任转嫁给供货方,属于恶意诉讼,要求天天汇承担违约金、赔偿配送损失。

 

法庭审理的核心,落在合同效力、违约认定、责任划分三个关键点上。法院首先确认,案涉经销合同、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;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也经过供方福河湾公司同意,转让行为同样有效,天天汇与福河湾都应当受合同约束。

 

关于违约,法院作出关键认定:向合作经销商供应15L一次性桶装水,属于福河湾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。福河湾签约时隐瞒生产线未投产的客观情况,后续客观上无法交付该核心产品,又未按约定配置销售主管提供市场支持,该行为已经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,直接导致经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依据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,天天汇公司请求解除合同,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
合同一旦解除,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,已经给付的货款可以请求恢复原状,法院据此支持天天汇公司要求返还剩余货款136600元的诉求。

 

但本案并非供方单方过错。法院同时查明,天天汇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缴纳20000元桶押金,自身同样存在违约行为。依据民法典“双方都违约,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”的规则,对于天天汇主张的货款资金占用费,以及福河湾反诉主张的违约金、配送损失,法院均不予支持。双方各自的损失,由各方自行承担。

 

这起案件给商事合作参与者留下深刻启示。第一,企业订立商事合同,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,签约前如实披露自身生产、履约能力,不可将尚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产品写入合同,埋下违约隐患。如果自身产能、人员配套尚未落地,应当在签约阶段明确告知合作相对方,对履约时间、风险作出清晰约定。

 

第二,合同是双向约束,权利与义务相伴相生。即便对方存在履约瑕疵,己方同样需要严格履行合同项下付款、缴费等义务,不能以对方可能存在违约,就放任自己拒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。一旦双方均出现违约,不会出现一方全额获利、另一方全额赔偿的结果,损失往往各自自负。

 

第三,发生合作纠纷优先选择协商沟通,留存催告函件、聊天记录、回函、订货单据等完整证据。走到诉讼环节,法官会依据证据判断各方的违约程度,不会单纯听信某一方的口头陈述。

 

商业合作追求互利共赢,一纸合同既是合作的桥梁,也是划定责任的标尺。只有签约时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,履约过程中恪守每一项约定,出现分歧理性沟通,才能够最大限度避免陷入耗时耗力的诉讼泥潭。

引用法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六十三条、第五百六十六条、第五百九十二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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