宁波北仑,一家电子厂的招聘告示贴在厂门口。白纸黑字写着:“7月至10月离职,扣款3000元。”38度的高温下,排队应聘的年轻人擦着汗,多数人连看都没看就签了字。
做民商事诉讼这些年,见过的奇葩厂规不少,但这一条还是让我有点无语。
企业说了,这规定是为了防止暑假工冒充长期工来应聘。说实话,我理解企业的难处——暑假工干两个月走人,培养成本打水漂,确实头疼。
但理解归理解,法律归法律。
说句不好听的,你企业怕招到暑假工,这是你的经营风险,不是员工的违约责任。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,这条线一旦越过,就是违法。
《劳动法》第五十条写得明明白白: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,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五条更直接——除了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,用人单位不得跟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。
辞职扣款3000?对不起,既不属于培训费,也不属于竞业限制。这条规定,从写出来的那一刻就是废纸一张。
有人可能会说:员工签了字的呀,白纸黑字,愿赌服输。
没用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,签了也白签。这不是你情我愿的事,是法律压根不允许你这么约定。
我接触过不少劳动纠纷案子,企业最喜欢用的套路就是“扣钱”。迟到扣钱、辞职扣钱、没干满半年扣钱、损坏工具扣钱……花样百出。但每一条拿出来,都经不起法律的审视。
真正合法的做法是什么?约定试用期。暑假工进来,试用期一到两个月,不符合录用条件,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,一分钱不用赔。这才是正路子。
你怕暑假工冒充长期工?那就把招聘条件写清楚,面试的时候问清楚入职意向,签合同的时候约定好试用期。用管理手段解决的问题,非要靠扣钱来“威慑”,这叫本末倒置。
而且说真的,一个企业在招聘告示上就敢明晃晃写“辞职扣3000”,你想想它平时对员工能好到哪去?这种地方,去了也是给自己找罪受。
每年暑假,都有大批学生和年轻人涌入工厂打工。很多人第一次签合同,根本不知道哪些条款是有效的,哪些是无效的。等被扣了钱才知道找律师,往往为时已晚。
记住一条:凡是“辞职扣钱”“离职罚款”之类的条款,一律无效。你的工资,企业一分都不能少给。如果真被扣了,打12333投诉,或者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,比找律师还快。
有些坑,提前知道就不算白踩。
引用法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






